河洛英才计划

洛阳市“河洛英才计划”实施办法(暂行)
洛人〔2015〕1号

来源:市人才办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9日

关于印发《洛阳市“河洛英才计划”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审计局党组(党委),各县(市)区委组织部:

  现将《洛阳市“河洛英才计划”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洛阳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8月20日          

洛阳市“河洛英才计划”实施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河洛英才计划”加快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意见(试行)》(洛发〔2015〕9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  组织领导

 洛阳市“河洛英才计划”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市企业服务办公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企业服务办、市人才办)及相关委局、县(市)区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协调解决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在申报、综合评估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一、主要职责

 市企业服务办、市人才办负责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做好人才(团队)的申报受理、综合评估、经费协调、提交常委会审议及有关服务保障等工作。

 各责任委局负责对申报人才(团队)进行前期实地考察,抽调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组建综合评估组;负责人才(团队)的落地衔接、后续跟踪服务、阶段考核和终期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并协同责任委局开展经济效益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人才(团队)支持资金的抽查审计、监督管理工作。

 二、归口分工

 按照国家、省、市对产业的分类,申报“河洛英才计划”的人才(团队)大致分为十类,分别是:机器人及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和新能源汽车、石化煤化、现代医药及生物产业、新材料、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现代高效特色农业、现代服务业及其他产业。

 市直相关单位按项目技术领域方向,归口负责。其中:石化煤化产业、新材料产业由市发改委负责;新能源和新能源汽车产业、电子信息产业、机器人及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由市工信委负责;现代医药及生物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由市科技局负责;现代高效特色农业产业由市农业局负责;现代服务业由市发改委牵头,各相关单位具体负责。其他产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部分  申报和资格认定程序

 三、发布公告

 市人才办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对外发布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政策及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人才(团队)可通过洛阳人才网(http://www.lyhero.com)进行申报,根据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各类附件(申报表、创新创业计划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四、资格认定和初审

 市人才办收到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申报资料后,将情况汇总梳理,通知市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人社局分别对申请人的相关资格进行认定。其中已在我市县(市)区落户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需由相关县(市)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在此基础上推荐上报进行资格认定。

 资格认定具体分工为:市科技局负责核实引进人才(团队)拥有的科技成果、专利等申报资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实引进人才(团队)的身份、职称等申报资料;市教育局负责核实引进人才(团队)的学历等申报资料;市公安局负责核实引进人才(团队)的护照等申报资料。

 四个委局的审核工作同时开展,相互独立,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证明材料不全的申请人,在接到资格认定责任委局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提供充分、合格的证明材料,可申请相关委局复审。复审环节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有任何一项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第三部分  综合评估程序

 通过资格认定和初审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按项目所属产业和专业领域分类,由市企业服务办、市人才办牵头,责任委局配合,统一开展综合评估工作。综合评估分为前期实地考察和现场会议评估两个阶段。整个评估环节原则上在30天内完成。

 五、前期实地考察

 由相关责任委局牵头,组织相关专家及工作人员赴实地考察,重点考察人才(团队)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现有项目的实施情况等。在此基础上,由责任委局出具书面考察意见。

 六、现场会议评估

 (一)评估组组成

 由市企业服务办、市人才办和各责任委局共同研究,抽取相关领域的科研技术、经营管理、风险投资等方面的资深专家组成综合评估组。人数一般为5—7名,个别所属产业和专业领域特殊的项目综合评估专家人数可根据情况做相应调整,但其中外地专家要占一定比例。

 专家的选择要充分考虑专业互补性,专家构成应科学合理。综合评估要遵循回避原则,专家对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估项目要实行回避。

 (二)评估标准

 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量:

 1.人才(团队)能力

 重点考量申报人才(团队)的学习、工作、以往承担项目或主持重大工程情况及主要代表性成果,在国际(国内)学术界的地位及在相关领域的影响力、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情况、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潜力、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及引领作用。

 2.项目可行性及经济社会效益

 项目可行性重点考量研发产品或服务的技术领先程度及市场前景,主要从项目计划的完整性、合理性、可行性及运作模式等方面进行评价。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市场分析、营销策略、财务分析、风险控制和团队结构。

 预期经济社会效益重点考量项目在洛阳实现产业化或建立支撑产业发展的公共技术平台的预期成效(尤其是可实现的利税等效益),对洛阳创新创业、人才集聚的引领带动作用,以及对洛阳产业升级、结构优化的促进作用。

 3.现场答辩情况

 重点考量人才(团队)的整体表现,团队带头人应思路清晰,团队成员对项目的技术领先程度、市场分析情况、财务运行模式等应有深刻全面的阐述,能够及时、准确对评估专家的相关问题作出较好回答等。

 (三)评估纪律

 综合评估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前期现场考察和参加会议评估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切实保护申报者和评估者的权益。

 第四部分  研究确定程序

 七、整理汇总综合评估情况

 综合评估结束后,各专家组分别研究形成评估工作情况汇报,具体内容包括人才(团队)简要情况、评估结论及具体理由等。在此基础上,市人才办对综合评估工作进行汇总整理,形成汇报材料,并做好向市委常委会汇报准备。

 八、提请市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

 根据安排,市企业服务办、市人才办协调相关委局及专家向市委常委会汇报综合评估工作情况,经会议研究,确定政策支持对象。

 第五部分 政策兑现及后期项目管理

 九、签订合作协议

 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支持对象后,由责任委局牵头,及时与人才(团队)对接,确定项目落地县(市)区,并负责在30天内组织人才(团队)与项目落地县(市)区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项目具体内容、实施进度、阶段考核和终期验收时间节点、资金支持总额、预期完成目标等。其中要特别注明人才(团队)注册资金应占首期财政支持资金数额的一定比例,同时在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有效存续期内,企业应具有独立核算能力,可独立申报纳税。

 十、启动资助拨付

 市财政局按照市委常委会确定的研究意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人才(团队)合作协议签订后,由市财政局依据具体内容,首次拨付启动经费总额的50%,剩余的30%、20%在项目阶段考核、终期验收合格后按程序分别拨付。如支持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因工作需要有特殊要求,需提前动用经费的可向责任委局提交申请,经由责任委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报请市委常委会批准后以适当方式发放。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和产业化、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和对科研人员补助等,需独立核算,不得用于其他与科研工作无关的开支。各责任委局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支持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十一、场租补贴

 自项目正式落地之日起两年内给予500平方米以下部分每月每平方米20元场租补贴,第三年给予500平方米以下部分每月每平方米10元场租补贴。通过相关责任委局将申报资料报市财政局,由财政局根据文件规定和人才(团队)实际支出拨付相关补贴。场租补贴采取人才(团队)自愿申报、责任委局审定、财政部门拨付的方式兑现。

 十二、跟踪服务

 各责任委局和项目所在县(市)区要明确专门人员作为项目的联络人和责任人,对项目落地实施的过程进行全程跟踪服务,积极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切实做好项目服务工作。

 十三、阶段考核

 获得支持的人才(团队)要严格按照合作协议书约定进度推进项目实施,各责任委局要负责做好阶段考核工作,并及时提交考核报告。阶段考核不合格的项目,给予30个工作日的整改时间,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停止拨付支持资金。已拨付的专项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终期验收

 项目完成后,获支持的人才(团队)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市企业服务办、市人才办牵头,协调相关责任委局做好终期验收工作,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终期验收报告,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人才引进培育情况和项目实施绩效。对终期验收优秀的人才(团队),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十五、资金审计

 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支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同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抽查审计,监督管理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支持资金安排重要依据。

 终期验收不合格的项目,3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

 引进人才单位或受支持人才(团队)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资助合同,3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套取财政资金;

 (二)未对支持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支持资金;

 (四)违反规定非法转拨、转移支持资金;

 (五)伪造虚假科研项目、自筹经费不到位;

 (六)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部分  附  则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县(市)区、责任委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本办法由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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