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服务

中共洛阳高新区工委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洛阳高新区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洛阳高新区人才发展环境,加大引进、培养和聚集高层次人才的力度,更好地为高新区发展提供人才智力保障,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主要目标

力争用5-10年的时间,围绕高新区战略布局和产业规划,通过政策完善、制度创新、环境营造,吸引和集聚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各类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努力形成引进一批高层次人才,带动一批创新团队和新兴产业的良好态势。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三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领域

新材料产业领域,生物医药产业领域,智能装备制造产业领域,电子信息、文化创意产业领域;高新区发展急需紧缺的其他领域专业人才。

第四条  引进人才的形式

引进人才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可采取调动、兼职、挂职、聘用等形式来区工作;可创办、联办、承包、购买、租赁、兼并各类企业;可以科技成果、专利、项目、资金到企事业单位参股入股和以其它形式投资;可进行科研合作、科技成果转让、技术咨询、讲学等活动。

第五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

本办法所指人才包括海内外高端领军人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各类人才等。依据业绩与贡献不同,划分为Ⅰ、Ⅱ、Ⅲ、Ⅳ层次。

第Ⅰ层次: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以上的前三位完成人;相应及以上层次的海外战略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

第Ⅱ层次: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前三位完成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前两位完成人;国家“863”、“973”等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专家、中组部掌握和直接联系的专家与“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原学者;相应及以上层次的高端人才。

第Ⅲ层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首位完成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世界500强企业以及世界著名金融机构担任中高级经营管理职务3年以上、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人员;相应及以上层次的高层次人才。

第Ⅳ层次: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首位完成人;具有博士学位且属于高新区主导产业领域或其他重点领域的人员;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或在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中成绩突出的技术工人;纳入高新区人才引进目录范围、属于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且掌握关键技术的高端人才或社会事业发展领域的高水平专业人才。

高层次人才除应具备以上标准规定的条件外,其中,第Ⅰ层次不受年龄限制,第Ⅱ层次年龄原则应在60周岁以下,第Ⅲ层次年龄原则应在55周岁以下,第Ⅳ层次年龄原则应在45周岁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认定程序和管理

第六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的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高新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及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直接报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三)核准及公示。高层次人才人选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然后在区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发证。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确定为高新区高层次人才,颁发《高新区高层次人才证书》。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任期为3年,期满可再次申请认定。任期内,高层次人才达到更高级别认定标准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级别人才认定。

第九条  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重点考核思想品德、工作业绩、创新能力、人才培养等。

第十条  对于考核合格者,享受高新区高层次人才相应的各项待遇。

第十一条  任期届满的高层次人才再次申请认定时,以最近一个任期内及期满之后担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等为申报依据。

第四章  人才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入区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每年在区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本办法认定标准并经认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符合本办法第五条Ⅰ、Ⅱ层次的高层次人才每年在区工作时间累计3个月以上即可申请享受优惠政策)。

高层次人才符合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申报条件的,在享受国家、省、市政策的同时,可享受高新区人才政策;对于高新区的人才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同类政策只享受一次最高额度的资金资助。

第十三条  安家费

新引进的符合Ⅰ、Ⅱ、Ⅲ、Ⅳ层次的人才,分别给予100万、60万、30万、10万元的安家费。安家费由区财政按照4:3:3的比例分三年批次拨付。

对来高新区工作或创业并经洛阳市认定的重点产业优秀人才、“520计划”人才、“1211工程”领军型人才和创业创新人才(团队)、海外优秀高层次人才,在享受市财政安置费的基础上,高新区财政按照市财政标准的50%配套安家费。

第十四条  生活津贴

新引进的符合Ⅰ、Ⅱ、Ⅲ、Ⅳ层次的人才,由区财政每月分别发放生活津贴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发放期限为三年,每年年底考核合格后,集中兑现。

对共享的两院院士和国家“千人计划”人选,高新区每年给予10000元生活津贴;对共享的中组部掌握和直接联系的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高新区每年给予5000元年度津贴;对共享的长江学者和中原学者,高新区每年给予3000元年度津贴。

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奖励

高层次人才在区创业或工作期间,年薪达到15万元以上的,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按其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为期3年的奖励;年薪达到30万元以上的,给予为期3年、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

高层次人才在区内主持实施国家“863计划”、“973计划”重大科研项目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在市财政给予研发经费120万元的基础上,高新区按照市财政资金的50%进行配套。配套资金按照4:3:3的比例分三年批次拨付。

第十七条  其他配套政策

(一)高层次人才在区人事部门办理人事代理业务的,区人事部门免费为其保管人事档案并协助办理集体户口手续。

(二)高层次人才随迁、随调的配偶,可由用人单位或区人事部门优先推荐就业;配偶暂无工作的,其人事档案关系免费挂靠区人才服务机构。高新区按照不低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为其发放一年的生活补贴。

(三)高层次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可自行选择高新区所属学校就学,在区外其它学校自行择校就学的,高新区一次性给予每人1万元的教育补贴。

(四)建立高层次人才健康档案,为高层次人才办理医疗卫生服务卡,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医疗保健和体检服务。

(五)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特别优秀或突出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别的优惠和支持。

第五章  人才培养和激励

第十八条  坚持人才引进与人才培养并重,建立激励机制,强化培养措施,抓好高层次人才的培养选拔工作。

第十九条  鼓励用人单位自主培养人才

本区新培养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按照新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待遇。同时,对新培养的两院院士,中组部掌握和直接联系的专家及“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和中原学者,由区财政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奖励优秀人才

充分发挥经济利益和社会荣誉的双重激励作用,奖励为高新区做出积极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优秀科技人员奖、优秀企业家奖、优秀技能人才奖、优秀教师奖等奖项。定期评选,并进行表彰奖励。

(一)优秀科技人才。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20名,由区项目服务和经济发展局牵头组织评选和开展年度考核,对考核合格的,由区财政发放5000元年度津贴。

(二)优秀企业家。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名,由区项目服务和经济发展局牵头组织评选,入选者由区财政发放5000元年度津贴。

(三)优秀技能人才。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名,由区工会牵头组织评选和开展年度考核,对考核合格的,由区财政发放3000元年度津贴。

(四)优秀教师。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名,由区文化教育体育管理局牵头组织评选,入选者由区财政发放2000元年度津贴。

第二十一条  鼓励中介机构、个人为高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

中介机构和个人每成功推荐一名博士以上学历人才到高新区工作(需与区内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或创业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

每成功推荐引进一名国家“千人计划”人选,省“百人计划”人选,市“520计划”人选、“1211工程”人选到高新区工作或创业的,分别一次性予以5万元、3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于新获得国家、省(部)级以上表彰和荣誉称号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所获荣誉层次,分别一次性给予国家级2万元、省(部)级1万元的奖励。

第六章 支持人才平台建设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等研发机构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加强科技创新。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

(一)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并成功招收博士后研发人员进站的企业,高新区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鼓励设站企业扩大博士后的招收,从成功招收第二位博士后研发人员进站起(含第二位),设站单位每多招收一名博士后研发人员,高新区一次性给予5 万元奖励。

(三)博士后在站研究期内,高新区每年给予2万元的生活补贴,并由其自行支配使用。

(四)对于在站博士后研发人员获得国家、省项目(基金)资助的,高新区按照50%的资金给予最高20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发基地

(一)对成功设立博士后研发基地并按要求开展工作的企业,高新区一次性奖励5万元经费,用于资助科技项目的研究。

(二)研发基地与创新团队签订合作协议后,可向省博管办申请科研启动资助,对获得省资助的研发基地,高新区按照50%的资金给予最高20万元的配套支持。

(三)研发基地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流动站联合培养博士后,博士后研发人员可享受高新区博士后在站期间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培养(见习)基地

企业设立高校研究生培养(见习)基地,并成功接收与我区有共建协议的国内重点高校研究生实习(见习)的,高新区按照每接收一名研究生实习(见习),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予以最多6个月的生活费补助。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七条  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充分发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区人才工作的统筹指导、综合协调作用。组织部门牵头,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人才工作合力。

第二十八条  在区管委会办公室、项目服务和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文化教育体育管理局、工会高新区办事处等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设立人才工作联络员,加强人才工作的综合协调。

第二十九条  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知名企业家、风险投资专家、决策咨询专家、各行业领域的专家,以及管委会主要领导、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高新区人才工作发展规划、计划进行评审和论证,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对高层次人才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论证,提出认定意见和建议;对申报各项奖励、扶持资金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和认证,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条 设立“高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区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的资金,用于各类人才的引进、培养和补贴奖励。专项资金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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