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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工区委员会 西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工区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和培育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人才发展环境,加大引进、培养和聚集各类人才的力度,更好地为西工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撑,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人才工作服务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洛发〔2013〕7号)和《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河洛英才计划”加快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意见(试行)》(洛发〔201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目标。围绕我区战略布局和产业规划,通过政策完善、制度创新、环境营造,吸引和集聚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及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的紧缺人才(团队),努力形成引进一批高层次人才、带动一批创新团队和新兴产业的良好态势,为加快推进“富强西工、美丽西工、幸福西工”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智力保障。

第二章   人才(团队)引进

第三条  引进人才(团队)的重点领域。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信息服务、研发设计、金融、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符合西工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主导产业、重要科技创新工程、重点项目建设需要的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第四条  引进方式。引进人才(团队)坚持统一引进、柔性引进与用人单位自主引进相结合的原则,可采取调动、兼职、挂职、聘用等形式来区工作;可创办、联办、承包、购买、租赁、兼并各类企业;可以科技成果、专利、项目到企事业单位参股入股和以其它形式投资;可进行科研合作、科技成果转让、技术咨询、讲学等活动。

第五条  引进对象。引进对象主要包括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海外创新创业人才、优秀创新创业人才、紧缺实用人才等。

(一)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分为三类,引进后每年在区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以上的前三位完成人;相应及以上层次的海外战略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

第二类: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前三位完成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前两位完成人;国家“863”、“973”等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专家、中组部掌握和直接联系的专家与“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原学者;相应及以上层次的高端人才。

第三类: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的前三位完成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首位完成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世界500强企业以及世界著名金融机构担任中高级经营管理职务3年以上、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人员;相应及以上层次的高层次人才。

高层次人才除应具备以上标准规定的条件外,其中,第一类不受年龄限制,第二、三类年龄原则应在60周岁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海外创新创业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后每年在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国际组织、国外政府机构、著名非政府组织中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3.在世界500强企业以及世界著名金融机构工作,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中高级管理或技术人才;

4.主持或参与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作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

(三)优秀创新创业人才。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引进后每年在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首位完成人;

2.具有博士学位且属于我区主导产业领域或其他重点领域的人员;

3.在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或国内外著名金融机构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中高级管理或技术人才;

4.主持过省部级大型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紧缺实用人才。从区外进入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并与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属于西工区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且掌握关键技术的高端人才或社会事业发展领域的高水平专业人才,所在岗位与《西工区紧缺实用人才引进目录》岗位匹配,且符合《目录》所列明的学历或职称、专业等要求;

2.在生产实践和工作岗位上贡献特别突出、有重要发明创造或工艺创新的行业领军人才;

3.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或在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中成绩突出的技术工人。

第三章   人才优惠政策

第六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入我区洛阳工业园区、洛阳信息科技城等专业园区及孵化器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符合本办法认定标准并经认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购房补贴。新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按类别分别给予100万、60万、30万的在洛购房补贴。购房补贴由区财政按照4:3:3的比例分三年批次拨付。购房补贴每个家庭只享受一次。

2.年度津贴。新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由区财政每年分别发放年度津贴10万元、5万元、3万元。发放期限为三年,每年年底考核合格后,集中兑现。

3.建立高层次人才健康档案,每年提供一次免费体检服务,免费办理洛阳旅游年票。 

第七条  新引进的海外创新创业人才,符合本办法认定标准并经认定,给予30万的在洛购房补贴和每年3万元年度津贴,发放方法同上。

第八条  新引进的优秀创新创业人才,符合本办法认定标准并经认定,给予10万的在洛购房补贴和每年3万元年度津贴,发放方法同上。

第九条  新引进的紧缺实用人才,符合本办法认定标准并经认定,给予5万的在洛购房补贴和每年2万元年度津贴,发放方法同上。

第十条  新引进的各类人才随迁、随调的配偶,可由用人单位或区人社部门优先推荐就业;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可根据本人意愿优先推荐到区属学校就读。 

第十一条  研发经费、研发平台和成果奖励。

1.高层次人才在区内主持实施国家“863计划”、“973计划”重大科研项目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为我区带来良好经济效益的,在市财政给予研发经费的基础上,按照市财政研发经费的50%进行配套支持。配套资金根据项目进度分年度拨付。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平台,区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资助;对引进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且成果在我区转化的国家级研发平台,区财政一次性给予30 万元资助。

3.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二等奖的,区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的,区财政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区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第二章所列各类人才(团队)在西工区内的洛阳工业园区、洛阳信息科技城等专业园区及孵化器内创业的,所创办企业为3年内在洛阳市内初次注册,给予以下创业扶持:

1.启动资助。在上述区域创办重点领域的企业,经综合评估项目预期产值、税收、就业等经济社会效益指标,给予30-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扶持,用于设备购置、团队建设、技术研发等。创业启动资金由区财政按照5:3:2的比例分三年批次拨付。

2.融资支持。经评审认定的各类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根据项目类型,可优先享受股权投资资金、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风险创业投资、贷款风险补偿投资、项目贷款担保、银行贷款贴息、上市融资奖补等多元化资金金融支持。

3.场租补贴。对新引进的人才(团队)落地的企业和项目提供场租补贴,自落地之日起两年内给予办公研发场地300平方米以内每月每平方米20元场租补贴或工业厂房2000平方米以内每月每平方米8-10元厂房补贴,自落地之日起第三年每月每平方米补贴减半。

4.开拓市场。积极引导区内市场消费创业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向创业企业宣传政府采购政策和操作程序,鼓励和引导其参与到政府采购活动中来。区内建设项目招投标时,对使用创业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投标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

5.通过洛阳市“河洛英才计划”评审并到我区落地的创新创业项目,在市财政给予启动资助资金的基础上,按照市财政启动资助资金的30%-50%进行配套支持,配套资金根据市财政启动资助资金拨付情况跟进拨付。所创办企业落户在西工区内的洛阳工业园区、洛阳信息科技城等专业园区及孵化器内的,还可享受其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新引进的各类人才(团队)特别优秀或突出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别的优惠和支持。

第十四条  新引进的各类人才符合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在享受国家、省、市政策的同时,可享受区人才政策。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如与西工区其它优惠政策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一次最高额度的资助。

第四章  人才培养和激励

第十六条  坚持人才引进与人才培养并重,强化培养措施,突出业绩导向,建立激励机制,大胆探索创新,抓好各类人才的培养选拔工作。

第十七条  抓好区级拔尖人才的培养选拔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认真开展区级优秀专家、优秀科技人才、优秀经营管理人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优秀文化人才、优秀技能人才等拔尖人才的培养选拔和向上推荐工作,进一步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业的热情。

1.优秀专家。实行届期制,三年一届,每届评选15名左右,由区委、区政府命名表彰并授予荣誉证书,发放优秀专家证。届期内实施动态管理,由区委组织部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对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的,由区财政发放6000元年度津贴。

2.优秀科技人才。实行届期制,三年一届。每届评选杰出人才和创新团队共10名(个)。对评选的杰出人才和创新团队择优进行科研经费支持,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命名表彰并授予荣誉证书。届期内实施动态管理,由区科学技术局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对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的,由区财政分别发放3000元年度津贴。

3.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实行届期制,三年一届,每届从全区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中评选10名,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命名表彰并授予荣誉证书。届期内实施动态管理,由区工信局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对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的,由区财政发放3000元年度津贴。

4.优秀社会工作者。实行届期制,三年一届,每届评选10名,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命名表彰并授予荣誉证书。届期内实施动态管理,由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对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的,由区财政发放3000元年度津贴。

5.优秀文化人才。实行届期制,三年一届,每届评选10名,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命名表彰并授予荣誉证书。届期内实施动态管理,由区文化旅游局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对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的,由区财政发放3000元年度津贴。

6.优秀技能人才。实行届期制,三年一届,每届评选10名,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命名表彰并授予荣誉证书。届期内实施动态管理,由区总工会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对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的,由区财政发放3000元年度津贴。

第十八条  我区新培养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按照新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待遇。同时,对新培养的两院院士,中组部掌握和直接联系的专家及“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和中原学者,由区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对于新获得国家、省(部)级以上表彰和荣誉称号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所获荣誉层次,分别一次性给予国家级2万元、省(部)级1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认定程序和管理

第二十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类人才认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区人才办具体负责人才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类人才认定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西工区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及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区人才办。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直接报区人才办。

3.核准及公示。各类人才人选由区人才办初审后,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然后在区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引进的各类人才和培养的区级拔尖人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享受相关待遇,并视情况追缴所享受的扶持资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在申报各级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和科技项目时,存在弄虚作假的;

3.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因个人原因或工作调动从原单位离开或调离的;

4.其他应当予以取消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建立人才动态管理机制,对各类人才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由区人才办统一组织实施,考核合格者,享受西工区各类人才相应待遇。

第二十四条  区人才办会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西工区紧缺实用人才引进目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增强紧缺实用人才引进的针对性,实现人才开发与产业发展、企业需求的有效对接。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五条  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充分发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区人才工作的统筹指导、综合协调作用。组织部门牵头,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人才工作合力。 

第二十六条  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设立人才工作联络员,加强人才工作的综合协调。

第二十七条  健全运行机制,落实联席会议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述职报告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

第二十八条  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知名企业家、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和区主要领导、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西工区人才工作发展规划、计划进行评审和论证,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对高层次人才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论证,提出认定意见和建议;对申报各项奖励、扶持资金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和认证,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  设立“西工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区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的资金,用于各类人才的引进、培养培训、表彰奖励、津贴补贴等。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和使用。如遇优秀团队、一流项目,资金不足时,经研究可追加经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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