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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遴选和资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2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26号)、《关于加快推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豫发〔2016〕27号)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集聚高端创新资源,推进创新能力建设,支撑产业转型升级,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拟择优遴选一批重大新型研发机构予以重点支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遴选对象与条件

(一)遴选对象

本办法所称重大新型研发机构,主要从已通过省科技厅备案登记的新型研发机构中按一定程序择优遴选。

(二)遴选条件

申报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由省辖市政府,国家级或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省直部门(单位)、中科院及所属专业所、“双一流”高校等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国家级科技研发平台,或者中央直属企业、世界500强企业、省创新型龙头企业发起设立。

2.体制机制创新成效明显。已形成企业化的经营管理机制、市场化的人员激励机制、灵活高效的创新组织模式和成果转化机制,在创新投资、引人用人、薪酬激励、业务发展等方面享有充分的决策自主权。

3.具有一定的规模。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自有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科研用房2000平方米以上,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含与本地发起单位有明确协议约定可共用的仪器设备)1000万元以上(软件开发类研发机构500万元以上)。

4.有稳定的高水平研发队伍。已入驻1个以上创新团队,研发人员中至少有1名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专家、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专家、河南百人计划专家、中原学者等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的领衔专家。

同时常驻研发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人员数量达30人以上。

(2)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研发人员数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达40%以上。

(3)具有硕士学位以上、或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研发人员数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达60%以上。

常驻研发人员中包含每年在该研发机构工作不少于六个月的兼职人员。

5.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6.拥有发明专利(所有权或10年以上独占许可使用权)、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科技成果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且形成产品,该产品能填补省内或国内空白。

7.衍生孵化、创新服务成效显著。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创办或孵化2家以上企业,企业累计估值达5000万元以上,或累计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

(2)技术合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到账额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

8.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和建设目标,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上述遴选条件中,表述为“……以上”的,均包含基数。

二、遴选程序

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的遴选工作采取常年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分年度集中研究办理。遴选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由各省辖市、直管县科技局、财政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择优推荐。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河南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书;

2.相关证明及附件材料。

(二)评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名单,予以公示并报省政府审定。

(三)命名。省政府审定同意后,由省政府命名为“河南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并颁发标牌。

三、考核评估

对已命名的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每两年组织对其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考核评估指标主要包括研发投入、高端人才及团队引进、专利授权量、技术转移服务、孵化育成企业及成效等因素。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考核评估优秀、合格的机构,给予财政补助;对考核不合格机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者取消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四、资助形式

对已命名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从以下方面给予资助:

(一)首次命名的,省财政按照不超过近三年当地政府投入和其他发起设立单位投入的1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命名以后年度按省财政相关规定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在省内的产业化项目,可优先推荐给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及省、市各类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支持。

(四)对综合性、高水平、对支撑和引领河南省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意义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报省政府同意后可采取“一院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五、经费下达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研究下达当年对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的资助经费,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条件建设、研发投入和高层次人才引进。

六、其他

申报单位提供的有关申请、证明材料须真实可靠。经核实,如属弄虚作假的,除追回资助经费外,视情况进行必要的处置,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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